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朔州住房公积金提取、贷款必须知道的流程

房天下综合整理  2015-06-12 04:00

七、什么是房产抵押担保?

答:1.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。借款人可以用自有、共有或者第三人所有的住房进行抵押。

2.以所购房屋做抵押的,抵押物价值依据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、完税证明认定。抵押物价值需要评估的,依据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认定。

3.贷款本息清偿后,抵押关系当事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。

4.缴存职工在非缴存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,必须采取房产抵押的担保方式。申请二手房贷款或者装修贷款的,应当采用所购买或者所装修房屋进行抵押的担保方式。

八、什么是售房单位(开发商)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?

答:1.借款人在所购新房未取得《房屋所有权证》阶段,由售房单位(开发商)缴纳贷款保证金并提供阶段性的保证。《房屋所有权证》一经办妥,由售房单位(开发商)统一办理借款人的房产抵押,解除售房单位(开发商)的保证,并退还保证金及相应利息。采用售房单位(开发商)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,需由管理中心和售房单位(开发商)签订《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书》。

采取售房单位(开发商)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,原则上要求贷款户数或者贷款总金额达到一定的规模。各市可根据本地房价、贷款额度等实际情况,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确定贷款户数和贷款总金额下限。

2.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阶段性保证担保人的资格审查,签订阶段性保证担保合作协议并办理相应手续。

3.贷款发放后,管理中心应当定期检查抵押物建设进度。抵押物竣工交付后,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,当抵押权人收存抵押权属证明后,阶段性保证责任方可解除。

九、什么是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?

答:1.借款人在所购住房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前,可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阶段性保证。房产抵押手续一经办妥后,解除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。

2.保证人在保证期间自愿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;各保证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计不应高于借款人借款总额的10%;各保证人预计剩余缴存年限不少于5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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